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4440号
原告:**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中原电气谷河南中天电气装备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978687558。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市建安区初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856169667。
法定代表人:王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兴,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怡,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上诉、反诉,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计3341元,由原告**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雷
人民陪审员 刘成浩
人民陪审员 沈小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