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38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胜,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856169667。
法定代表人:王怡华。
原告***与被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军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珂
书 记 员 李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