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221号
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航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都路18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