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90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天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5616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工业园月光湖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