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66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对原告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591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591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9)鲁0591民初2633号”补正为“(2019)鲁0591民初2663号”。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