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6436号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18958J。
法定代表人: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末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福建末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顺阳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936533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50元,减半收取计288.75元,由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