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1097号
原告: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万达广场19幢3梯2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雄,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顺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叶桂雄,执行董事。
以上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磷,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以上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金,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以拟与***、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鼎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丽
人民陪审员  刘志芳
人民陪审员  郑 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游艳兰
书 记 员  钟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