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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霞浦县长春镇传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2240号 原告:***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顺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长春镇传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传胪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霞浦县长春镇传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