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7民初1184号之一
原告:蕉岭县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背部老场金塔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3F。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红岌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6L。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蕉岭县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蕉岭县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蕉岭县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蕉岭县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2元,诉讼保全费1013.74元,由原告蕉岭县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