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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15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雄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牌工业园第1栋(华丰智谷福海科技产业园A栋)A22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登高月岭汇贤楼601房(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御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金豪花园78号地二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雄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御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上诉费,但该申请未获本院批准。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及短信送达方式向***代理人***送达不予同意缓交诉讼费申请的《通知书》并送达新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述《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已于2023年5月23日签收。上诉人***至今逾期未缴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