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粤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82民初2***3号之一
原告:广东冠粤集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东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冠粤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冠粤集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冠粤集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