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81财保3号
申请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永新里20-1-3,机构代码:59542914-7。
法定代表人:赵清芳,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67号金融贸易区A9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汉清。
申请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信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为:46×××00。林玉自愿以自己名下的牌号为冀D×××××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信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为:46×××00。
二、查封林玉自愿为申请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D×××××的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北芳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丰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