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1530号
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天虹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581721024R。
法定代表人:方援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薛文静,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67号金融贸易区A9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汉明,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现住孟州市。
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