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7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营,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松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金融贸易区****楼v>
法定代表人:沈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9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未按法律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张晶晶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