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复416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南十中路**(4-2-2)。
法定代表人:冉龙生。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高鹏,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华锦苑****div>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住所地:沈阳市铁**建设中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魁江,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金融贸易区****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汉明。
复议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辽0114执异1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将复议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错误,复议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6月6日,是原法定代表人孙魁江变更到冉龙生的,冉龙生对于该公司是否有债务不知情,也不愿意承担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请求中级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执行法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上列第三人于2020年7月30日在执行法院出具《自愿代偿协议》和《公司关系证明》,故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认为,在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的《自愿代偿协议》的内容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自愿代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辽宁)有限公司偿还(2016)辽0114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欠***劳务费的全部款项。”并加盖了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冉龙生签字。因上述两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法人,而该份《自愿代偿协议》中并未有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对于申请执行人对于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
执行法院裁定:一、追加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为(2020)辽0114执恢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承诺代偿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责任,并且应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对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另查明,(2020)辽0114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6)辽0114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的《自愿代偿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代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知情及不同意履行,不能成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因此,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执异18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维修
审判员 关 兵
审判员 王雪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文旭
书记员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