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84民初9685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环路经三名筑**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住所地新郑市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宏,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营,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反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金融贸易区****楼v>
法定代表人:沈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康喜,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为“中晟河南公司”)与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反诉原告)(以下简称为“新郑二院”)、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为“中晟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晟河南公司(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栋,被告新郑二院(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宏、韩军营,第三人中晟集团公司(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康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晟河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后):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84318.83元及利息(利息以16884318.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窝工损失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与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新郑市解放北路莲花路北侧的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对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造价,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直至2016年12月,被告因建设审批手续不全,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通知原告停工,原告被迫停工至今。综上所述,因被告建设审批手续不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原告认为第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并未实际组织施工,而是由原告实际出资组织施工。原告与被告实际履行了被告第三人,海南中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工程款未果,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审理。
新郑二院针对中晟河南公司的起诉辩称:1、因为我们是与中晟集团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晟集团公司又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中晟河南公司,2016年中晟河南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鸿灏(自然人)进行实际施工,中晟集团公司以及中晟河南公司对工程层层转包,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施工合同不具有合法性。2、实际施工人即中晟河南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于2016年12月份自行撤场,至今留下的是半拉子工程,原图纸设计是10层,现在只完成了局部5层主体工程,只完成了正负零工程,中晟河南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目前现状工程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设计要求,为不合格工程。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竣工工程、未经过验收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加固修复或减少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违法转包人、承包人在未进行修复、加固的情况下主张工程价款,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4、本案中华明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原告主张工程价款的证据使用。5、本案中晟河南公司与新郑二院没有签订施工协议,无合同关系,中晟河南公司与中晟集团公司系工程整体转包法律关系,中晟河南公司应向中晟集团公司主张费用,并非本案适格原告,请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中晟集团公司辩称,中晟河南公司的起诉是符合事实的,该工程经过了鉴定,应该按照鉴定如实结算。
新郑二院反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4971064.5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案涉工程质量缺陷加固、修复费用暂260万元整(最终以鉴定造价意见为准)。3、本案的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专家证人出庭差旅费均由二被反诉人承担。4、本案的反诉费用、保全费等均由二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反诉人将案涉工程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建筑工程整体发包给被反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集团公司),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全垫资工程…合同约定了依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具体付款节点和条件。后被反诉人中晟集团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了被反诉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河南公司),案涉工程由中晟河南公司实际施工。在施工中因中晟河南公司无垫资能力,无固定的施工队伍,施工管理不完善等因素,直至2016年中晟集团公司向中晟河南公司下达了施工队伍撤场的书面通知。2016年12月份,中晟河南公司施工人员全部撤场,至今留下了案涉的半拉子工程。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中晟集团公司、实际施工人中晟河南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且案涉的半拉子工程,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豫基研2020建质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存在着建筑主体结构部分承重柱、剪力墙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案涉工程使用的部分钢筋质量、直径不合格,直接危害到整体建筑物结构主体安全,应予以加固修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反诉人应承担案涉工程加固、修复的费用。2020年,被反诉人以反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建工司解之规定,为保障医疗机构、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避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故,反诉人在本诉一审辩论终结前,依法提起反诉,望法院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中晟河南公司针对反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新郑二院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新郑二院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新郑二院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新郑二院在针对本诉的答辩过程中也明确认可涉案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因此新郑二院与第三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条款,新郑二院反诉要求的违约金金额恰恰是根据华明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无争议的工程总造价值计算出来的,也可以证明新郑二院对华明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无争议的部分是认可的。2、河南省基本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质量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真实不客观,不能证明中晟河南公司已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3、对于中晟河南公司已完工的工程如果确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所造成的质量缺陷,中晟河南公司愿意履行维修的义务。
第三人中晟集团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我方认为新郑二院的反诉不能成立,新郑二院自己认为合同是无效合同,答辩人也认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责任是在新郑二院。1、该工程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对外发包工程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发包后答辩人将工程转包给中晟河南公司,新郑二院是明知的,所以反诉人要求赔偿违约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新郑二院认为该工程是半拉子工程,该工程未完工是多方原因,不是答辩人的原因,也不全是施工人的原因,新郑二院也有责任,该工程的第四、第五标段是新郑二院自己施工的,他也没有完工,所有责任不全都在中盛集团公司和中晟河南公司。答辩完毕。其他答辩意见和中晟河南公司一致。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8日,新郑二院新址筹备处作为甲方与乙方中晟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工程。工程地点:新郑市解放北路莲花路北侧;二、建筑面积为55000平方米,以实际平方米为准结算。三、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总承包(含税),按图纸施工。四、承包要求:(1)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施工。(2)乙方做到工完场清,切实做好成品保护,杜绝原材料浪费。五、合同工期:工期180天。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如到期不能交工使用,乙方自愿向甲方承担总工程款20%的违约金,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六、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七、工程造价:执行河南省建筑工程08定额,工程量依据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实际测量工程量据实结算。八:付款方式:1、体检中心楼: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工程款;二次结构主体完工支付已完该项合格工程量的60%工程款;工程竣工及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95%工程款;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沿街配套楼: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工程款;二次结构主体完工支付已完该项合格工程量的60%工程款;工程竣工及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95%工程款;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3、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另职工家属楼开工前乙方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整。九、施工组织:1、乙方在接到进场通知后十日内应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甲方接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十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回复,逾期则视为同意。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如乙方逾期完成,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但延误工期不能超过10天,超过10天(含10天),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直至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顺延。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如工程没有达到结算点时,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应当积极发放农民工工资,如不能按时发放,甲方有权监督;待达到工程结算点时,甲方有权先扣除农民工工资进行逐个发放到农民工手上。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在施工中由于组织管理不善、纵容、操纵或以其它任何理由出现停工、上访、事等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并向甲方按上访人员名额每一人次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水源、电源。施工现场的线路、水管及其他部分由乙方负责接入。4、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5、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卫生有监督、检查权。6、乙方在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建筑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贰份并加盖公司红色印章。7、根据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按时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如果乙方怠于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施工人员不足,工程进度迟缓,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乙方另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8、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进度计划及甲方的要求施工,根据现行国家质量技术规范、河南省建筑安装程验收标准,按期保质保量进行施工。9、乙方工人进场应编制职工花名册,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乙方不得招聘“三无”人员(工人)进场。对所有进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管理及监察部门的要求,否则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进场工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务工证、特殊工种证等。10、乙方除严格遵守本工程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外,有下列情形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1)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加倍支付违约金。(2)不能履行合同,人员少,质量次,进度不能保证的。(3)无故停工,中途退场的。(4)不服从甲方管理,顶撞、侮辱、谩骂、殴打甲方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11、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持本合同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骗取他人资金。否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与甲方无关。十四、工程质量保修及责任:(一)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内容。(二)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等为两年。4、装饰装修工程为两年(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阳台、窗台漏水等)。5、其它承包项目的质保期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行业的规定。十六、违约责任:(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除分或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单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擅改图纸。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三)乙方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转包。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向甲方承担总工程款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其退场。(四)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十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时,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落款处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赵培林签字,并加盖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筹备处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沈汉清签字,并加盖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中晟集团公司承包上述案涉建筑工程后,其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中晟河南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签订《内部承保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承揽到上述工程中,约10万平方米建筑工程与乙方联营施工,工程名称为河南省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筹备处北院体检中心楼和职工宿舍楼,约10万平方米工程量。在该协议落款处甲方加盖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沈汉清的个人印章,乙方由中晟河南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马清臣签字并加盖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公章。
2016年6月6日,发包方(甲方)中晟河南公司与承包方(乙方)河南亚翔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中晟河南公司将上述涉案建筑工程中体检中心楼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河南亚翔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协议落款处甲方有中晟河南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马清臣签字并加盖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公章,乙方由委托人洪灏签字并加盖河南亚翔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2016年12月26日,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新住建责停字(2016)第25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为: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郑市××店镇××路北侧开工建设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和配楼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2016年12月19日8时30分携带公司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等材料,到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听候处理,特此通知。
2017年3月15日,中晟集团公司向中晟河南公司下发海中晟办字【2017】001号通知,要求中晟河南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前退出施工场地。
2017年5月19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豫0191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事实与理由中,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晟河南公司因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的需要达成商砼供需合意。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向被告供给商砼。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商品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向被告承建的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项目供应商品砼。被告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30天以上,后一个月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兴有公司依约向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砼共计2959739.67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商品砼款,750000元。现仍欠兴友商砼款2209739.6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欠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2209739.67元。此款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日履行完毕。此外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还支付涉案工程钢材款3400000元
2019年8月27日,原告洪灏、洪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清臣连带支付工程款14226870元、停工损失4050799元,共计18276869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9)豫0184民初9327号民事裁定,以洪灏、洪勇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洪灏、洪勇的起诉。
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委托,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华明价鉴【2020】鉴字第015号工程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施工的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所施工的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建筑已完工程造价为:16570215.03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柒万零贰佰壹拾伍元零叁分整);单列土方、垃圾清费造价为: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单列主体项目基坑支护造价为:34103.80元(大写:叁万肆仟壹佰零叁元捌角整)。中晟河南公司支付鉴定费145000元
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豫基研【2020】建质鉴字第008号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对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工程质量检验结果如下:1、混凝土抗压强度(墙、柱、梁、板):“受鉴房屋”现浇构件(基础、地下室-五层、地下室**抗压强度除四层柱、四层剪力墙不符合设计要求外,其余现浇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均符合设计要求。2、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室-五层顶(地下室**顶梁果合格。3、主要受力钢筋数量(地下室-五层柱、(地下室**柱纸要求。4、钢筋直径:“受鉴房屋”所检二十七根钢筋中有三根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其余均符合图纸设计要求。5、钢筋力学性能:所检测钢筋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要求。新郑二院支付鉴定费165000元。
2020年10月26日,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依据豫基研【2020】建质鉴字第008号鉴定意见,对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分,修复方案进行设计。新郑二院支付设计费60000元。
2020年11月9日,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依据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楼加固修复方案对修复工程的顶、板、柱及剪力墙整体加固修复费用依法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豫华基建字[2020]第2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加固修复方案鉴定结果为131444.10元。新郑二院支付鉴定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筑承包合同》、《内部承包施工协议》、《新住建责停字(2016)第25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豫0191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2017)豫0104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2019)豫0184民初9327号民事裁定、河南华明价鉴【2020】鉴字第01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加固方案、豫基研【2020】建质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豫华基建字[2020]第224号鉴定意见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位及工程发包人新郑二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与中晟签订《建筑承包合同》,该《建筑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中晟集团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中晟河南公司,其行为无效,中晟集团公司与中晟河南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亦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晟集团公司与新郑二院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时,应当尽到对建筑单位资质、审批手续等的审查义务;中晟河南公司与中晟集团公司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明知中晟集团公司系违法转包。中晟集团公司、中晟河南公司对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因此,中晟河南公司对因《建筑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无效造成停工、窝工的损失其自行承担。对中晟河南公司要求新郑二院支付其停工、窝工损失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新郑二院对《建筑承包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其反诉请求中晟集团公司、中晟河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涉案工程是在中晟河南公司组织下进行施工,其支付了工程的材料款,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中涉案工程未竣工亦未经过竣工验收,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新郑二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向实际施工人中晟河南公司折价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河南华明价鉴【2020】鉴字第01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涉案已完成工程造价予以鉴定,本院予以参照。河南华明价鉴【2020】鉴字第01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套楼工程造价汇总表(附表一)》显示涉案工程土建工程造价为16170665.29元,给排水预埋47636.38元,电气预埋351913.36元,土方、垃圾清运费280000元,主体项目基坑支护费34103.8元。其中,土方、垃圾清运费、基坑支护费新郑二院不予认可,且中晟河南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仅有席占峰的收条,《工作联系单》及《情况说明》仅有中晟河南公司的落款,没有公章及监理、甲方等签字落款,不足以证明土方、垃圾清运费的实际发生,本院不予认定。在鉴定报告中,鉴定方载明:“土方开挖回填是工程必不可少的施工程序,因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不能提供是其组织施工的证明资料,应计入施工人已完工造价内。”在庭审中,新郑二院向本院提供了其组织土方开挖花费55140元、回填花费4300元的证据,本院对此项费用280000元不予支持。基坑支护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豫基研【2020】建质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受鉴房屋”现浇构件(基础、地下室-五层)现龄、地下室**度除四层柱、四层剪力墙不符合设计要求、“受鉴房屋”所检二十七根钢筋中有三根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根据九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设计方案及豫华基建字[2020]第224号鉴定意见书,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北院体检中心楼、配楼加固修复方案整体加固修复费用为131444.10元。
在庭审中,新郑二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中晟河南公司支付2140870元工程款,中晟河南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新郑二院与中晟河南公司各自都存在过错,新郑二院及中晟河南公司各自承担其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已完工工程造价为16604318.48元,扣除工程需加固费用为131444.10元及新郑二院已支付工程款2140870元,即新郑二院需向中晟河南公司支付工程款计14332004.73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施工工程存在缺陷,其对施工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新郑二院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计算标准应为以14332004.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工程款14332004.73元及利息(以14332004.7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906元,由原告(反诉原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负担20732元,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10417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唐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