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207号
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天虹纸厂。
法定代表人:方援朝,总经理。
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67号金融贸易区A9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汉明。
被告:袁建军,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袁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3716元,减半收取6858元,由原告孟州市东方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