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7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前畈村后河组。
被执行人: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隆安湖区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5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1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