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3297号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国,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濠西路99号尚德城邦A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任培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已减半),由原告****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