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243号
江苏广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永泰宝嘉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2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永泰宝嘉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先锋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25_1,实际冻结金额为1012.3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店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10×××74,实际冻结金额为1852.23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13×××74,实际冻结金额为501989.27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止。
2、于2021年2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永泰宝嘉贸易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06020161010000005544,实际冻结金额为2193.48元;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崇川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06020011010000018270,实际冻结金额为4185.29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