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破申1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120-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森。
2021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对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苏0791执25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移送海州区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审查,经审查发现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连云港市场监督管理局,我院不具备管辖权,遂报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批复由我院继续审理。
经审查: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8万元,登记机关为连云港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120-36号。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其所负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并经法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状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