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异7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紧流二巷**102。
经营者:郭伟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斯,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昊海路**
法定代表人:赵要全。
第三人:刘祥荣,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第三人:赵霞,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市海州开发区郁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森。
关于本院(2021)粤0606执122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九贝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祥荣、赵霞、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九贝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顺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九贝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第三人刘祥荣自2020年4月26日(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起担任九贝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1日,未实缴出资。第三人赵霞系九贝公司的前任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500万元,余款认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1日。第三人赵霞与刘祥荣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赵霞将其持有九贝公司500万元(未实缴部分)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刘祥荣。2020年4月27日公示了九贝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另,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第三人赵霞系九贝公司的唯一股东。第三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航大公司)系九贝公司的前任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500万元,余款认缴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1日。第三人航大公司与赵霞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航大公司将其持有九贝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赵霞。2017年8月22日公示了九贝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另,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第三人航大公司系九贝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九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已查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可见,九贝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没有申请破产,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第三人刘祥荣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三人赵霞、航大公司作为九贝公司的前任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均将持有九贝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在九贝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三人赵霞、航大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担任九贝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情况下,均应对九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赵霞曾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租金10000元,赵霞的财产与九贝公司混同。综上,请求:一、追加第三人刘祥荣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刘祥荣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二、追加第三人赵霞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赵霞对(2021)粤0606执12273号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追加第三人航大公司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航大公司对(2021)粤0606执12273号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与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九贝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粤0606执122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向本院提交了(2021)粤0606执122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九贝公司章程、股东转让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九贝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节选)等证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显示,被执行人九贝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经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赵要全、刘祥荣。九贝公司2020年4月26日章程记载,赵要全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刘祥荣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1日。九贝公司2017年4月5日章程记载,公司股东为航大公司,以认缴方式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2011年12月27日出资500万元,余额500万元于2028年5月1日前出资。九贝公司2017年8月22日章程记载,公司股东为赵霞,以认缴方式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2011年12月27日出资500万元,余额500万元于2028年5月1日前出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执行中追加当事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九贝公司作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刘祥荣作为被执行人九贝公司的股东之一,以货币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5月1日前。因此,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刘祥荣未足额出资为由要求直接追加第三人刘祥荣为被执行人,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第三人赵霞、航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九贝公司的原股东,在转让自持的公司股权时,其认缴出资缴付期限均为2028年5月1日前。因此,第三人赵霞、航大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并非在应缴纳出资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赵霞、航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九贝公司的原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九贝公司章程记载,九贝公司曾于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第三人航大公司、赵霞曾为九贝公司的股东,因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在第三人航大公司、赵霞转让股权前,本案涉案债务已发生并且九贝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要求追加第三人航大公司、赵霞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家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申请追加第三人刘祥荣、赵霞、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6执1227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周振祥
审判员 王晓娜
审判员 李洁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