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开发区郁洲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集团)、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7231.36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承建连云区人民政府连岛街道办事处位于连岛街道办事处环岛南路东侧的连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调节池、生化池、生物土壤滤池、新建道路、场地、停车场雨水及污水工程,该工程由第三人和连云区人民政府连岛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原告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都由原告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过结算,连岛街道办事处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余款437231.36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支付。现该工程己经被被告接收,关于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也由被告接收,由被告负责偿还,第三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苏0706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航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2)苏0706破2号,并指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为航大公司的管理人。对于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涉工程系由航大公司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连岛街道办事处签订施工合同。原告诉称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航大公司的管理人亦于2022年5月28日向连岛街道办事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连岛街道办事处向管理人支付全部工程款。虽然原告将航大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本案的处理结果对航大公司有利害关系,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茆 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