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

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财保80001号
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4150406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东坡,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津0116财保800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2017]津仲调字第439号调解书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