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财保80052号
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4150406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东坡,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承担630000元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请求冻结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瑞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