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

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91民初2号
原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向军,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