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91民初189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区信环西路19号滨海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华祥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瑞华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979元由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