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诉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3979号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任兴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心,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75946139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7740254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诉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江苏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南京俍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景山苗木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