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虽然案涉空调设备已被一审法院另案查封,但查封仅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对于案涉空调设备所有权实体权利的认定,所有权保留诉讼与执行异议为两种救济途径。本案不符合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
恒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恒宇公司向**交付的空调设备所有权归恒宇公司所有(具体为已交付空调设备清单第1-8项、第18项);2、判令**将已交付的空调设备返还给恒宇公司(具体为已交付空调设备清单第1-8项、第18项);3、判令**赔偿恒宇公司损失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恒宇公司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其系基于所有权保留主张相关权利。而经查,恒宇公司诉称的合同指定地点处的空调设备因**涉其他纠纷已在另案中由一审法院予以查封,恒宇公司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程序进行处理,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裁定:驳回恒宇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恒宇公司确认其已就案涉空调设备查封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查封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宇公司基于其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向**主张案涉空调设备所有权等权利,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进行的确权。案涉空调设备因**所涉他案诉讼已被法院予以查封,恒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相关权利,其最终目的是排除对被查封财产的执行,则必然涉及到他案对案涉空调设备的执行依据问题,故恒宇公司应依照案外人执行异议等程序提出相关主张。事实上恒宇公司也已就被查封的案涉空调设备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恒宇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恒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