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飞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02民初6359号
原告: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25号五洲国际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飞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91号北濠大厦5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告南通飞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广告费6500元;2、诉讼费及证人的车船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商定,即日起在新交付楼盘南通观河华府小区做家电推广广告。广告约定的时间是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做一年的小区广告(被告负责小区广告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的维护等)。原告于2018年2月5日按合同约定对公支付广告费,被告一直未履行发布广告的义务。原告多次交涉责令其退回广告费,一直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飞腾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区广告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付款回单、照片等证据,被告飞腾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依据原告所举证据,结合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日,原告恒宇公司与被告飞腾公司签订小区广告合作协议,约定:飞腾公司在闸为原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广告费用6500元/年,付款方式为银行对公转账;飞腾公司负责小区广告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维护。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广告费6500元。但被告飞腾公司未按约定为原告发布上述小区广告,直至合同约定期限届满。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小区广告合作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飞腾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退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飞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通恒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告费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南通飞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长李坚
人民陪审员黄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顾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