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517号
原告:江苏津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富源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兵。
被告: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43号-201。
法定代表人:施锡兵
原告江苏津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津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津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津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津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