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3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300号附1号绿地南昌国际博览城JLH1302-C02地块4-1#商业办公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144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货款754,4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724.95元。 因义务人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财产查询通知,并向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负债涉案众多,其银行账户均已被他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实际冻结到金额为零。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消灭本案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应及时报告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