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执180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2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280.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勇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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