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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2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长岗村。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改造费47,500元;二、被告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45元,由被告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22.2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本院予以冻结,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款项。冻结期限自2024年1月11日起,有效期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到期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自动解冻,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本院已委托广州从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粤A9T7**的车辆进行权属查封,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前6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自动解封,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本院已委托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于广州市增城永宁街创裕路190号1栋1418房屋(不动产登记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0081708号)。查封期限自正式查封起,有效期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财产查封到期日前60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逾期自动解封,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未查得保险、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