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8671号
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预交42599.10元,本院退回42574.1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