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商德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执3828号
申请执行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陆齀,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秋,女,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刘井阳,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被执行人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被执行人上海商德无缝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被执行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石磊。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153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秋、刘井阳、刘晓东、上海商德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德无缝管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登记在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晓秋名下的上海市黄浦区广西北路XXX号XXX室、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宝山区莲花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井阳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晓秋、刘晓东名下的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晓东名下的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8,993.45元是质押给银行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33,498.65元是质押给银行的财产;另有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请求法院推进执行程序。鉴于本案执行周期比较长,本院认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15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秋、刘井阳、刘晓东、上海商德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德无缝管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申请执行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15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车 骐
审判员  杨现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