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10350号
申请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戴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华。
被申请人:***(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XXX弄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郑学州。
被申请人:南通科硕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翼镭。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科硕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科硕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85,714.3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科硕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5,485,714.3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阮瑜斌
审 判 员
刘旭斌
人民陪审员
汤春欢
书 记 员
赵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