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9982号之一
本院2020年3月3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南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苏0281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六行“残疾辅助器具费”中遗漏首次假肢安装费:“前臂肌电假肢1套,价格3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费用422160元。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