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54号
原告:威豪线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侯口三村。
法定代表人:鲁建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职务不详。
原告威豪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威豪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豪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豪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由原告威豪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