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592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5409470U,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