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11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
委托代理人曾欢,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蜀新大道一段1902号。
法定代表人:甘宁。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24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753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成都锦城支行营业部(尾号8415)等账号,从中划拨部分案款并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46017.2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D1××××号、川AD5××××号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2号),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账户冻结余额不足,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房屋为轮候查封,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41512.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22年4月6日,查封车辆期限至2023年5月23日,查封房屋期限至2024年4月21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兴  文
审判员 邓勇审判员蒋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