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常青藤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387号
申请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周肖肖。
被申请人:成都常青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余真江。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常青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76790.03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常青藤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以276790.03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