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008号
原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6号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
被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飞达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鲜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