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

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1民初264号
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东提路6-25卡。
法定代表人:邝乃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彩电及配件,价值10900元。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货款109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供证据到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赊购夏普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及挂架一个,货款合计10900元,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原告出具的销售保修单载明被告尚欠货款10900元,由被告签名确认。之后,被告无支付货款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保修单、营业执照副本、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以及本院的庭审记录证实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赊购电器,尚欠原告货款10900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保修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理应付清货款,被告无将货款付清给原告,应负清偿责任。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由于双方无书面约定,原告请求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10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将拖欠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的货款10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2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绍华
审 判 员  陈锦辉
人民陪审员  朱雄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