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1民初645号
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县大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