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113号
申请人: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俞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聪,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颖,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
申请人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476,094.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76,094.8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俞翔海
人民陪审员  聂海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沈佳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