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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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961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厚皋村南坝桥东侧(村委集体平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75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