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961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厚皋村南坝桥东侧(村委集体平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075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镇水根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