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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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510号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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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