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510号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