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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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044号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晨翼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晨翼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