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21民初39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10926 9181,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原告***配偶。 原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原告:***,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93870534B,住所地德清县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原告***、被告德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林公司将德清县武康街**和小区5幢屋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德林公司赔偿三原告维修屋顶费用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下半年,因老小区改造,德林公司在德清县武康街**和小区5幢处改装雨水管道、污水管时,踩碎了屋顶部分瓦片及屋顶木梁导致房屋漏水。2019年至今,***、***、***多次与德林公司协商,德林公司未予维修。后因雨后严重漏水,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为生活需要,自行维修屋顶,支出维修费25000元。 被告德林公司辩称:1.德林公司确系德清县武康街**和小区改装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施工方,施工时并未发生踩碎瓦片和屋顶木梁的情况,并没有侵权行为;德林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屋顶破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祥和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基础设施老旧,房屋漏水可能是年久失修所致,三原告的主张无证据证明,应予驳回;2.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款以及案涉屋顶维修的必要性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予认可。 三原告针对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9份,用于证明房屋漏水的事实;2.108社区发帖记录1份,用于证明房屋漏水系德林公司维修所致;3.屋顶维修照片3份、视频1份、协议书1份、付款记录1份,用于证明***为维修屋顶花费25000元的事实;4.不动产所有权证书3份,用于证明案涉房屋权属;5.联名信1份,用于证明房屋漏水系维修所致。 被告德林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德林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系房屋漏水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漏水系德林公司施工所致;证据3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但不认可维修的合理性,也不认可该费用与德林公司施工有关;对证据4无异议;证据5不符合有效证据要件,签名人身份无法核实,且无法证明房屋漏水与德林公司有关。 对三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三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但对其能否证明房屋漏水是否为德林公司施工所致的问题,在下文中一并予以论述。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德清县业主,***系德清县业主,***系德清县武康街**和小区5幢302室业主。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德林公司因承接德清县武康街**和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祥和小区房屋雨水管道及污水管道进行改装。2019年12月25日,***在108社区发帖称德林公司在改造过程中破坏了房梁和瓦片,导致房屋漏水。德林公司前往查看后认为该屋顶破损并非其施工所致,仅对雨水管道进行清理,拒绝对屋顶进行翻新。后***家中在雨天仍有漏水情况发生,***要求德林公司维修,未能达成一致,纠纷成讼。 还查明,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申请对德林公司施工行为与房屋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维修屋顶所需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后***、***、***撤回了鉴定申请。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与***、***协商,由***先行对屋顶进行维修。2023年4月9日,***与***签订修屋顶协议一份,约定由***对祥和一区5幢502室屋顶进行维修并更换瓦片,工程价款为25000元。***支付了工程款后,现屋顶已修复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屋顶破损系由德林公司施工所致,应就德林公司施工行为与屋顶破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证明。本案中,三原告提交的照片虽能够显示***所在的祥和小区5幢502室的屋顶漏水,但不足以证明该漏水系德林公司施工所致。经法庭调查,三原告主张的漏水原因系案涉房屋屋顶瓦片破损、支撑瓦片的木架断裂,导致雨水漏到瓦片内的平台形成积水,而德林公司仅对案涉房屋的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进行了改造,不涉及到屋顶的修缮。案涉房屋建成于20年前,屋顶装有太阳能热水器,无法排除屋顶破损系老旧失修或其他外力因素所致,德林公司并非案涉房屋的修缮义务人,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屋顶破损与德林公司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